广东湛江吉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湛江吉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时间: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会议形式:线上线下结合方式
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官东先生
记录人:董事会秘书韦婵婵
参加人员: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官东、易赵华、龙红、吴裕泽、韦婵婵、张爱兰、冯广健、冯少珍、李毓杰、郑栋才、吴超凤、黄政添、江再祥、沈详、钟建龙、吴宗翰、詹宋江共17人,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0.6%,符合法定要求。
经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表决如下:
一、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内容如下:
1、原章程中第七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大会同意修改为:
第七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5年。
2、原章程中第十三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知和公告可采用邮递、直接送达,必要时也可辅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大会同意修改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知和公告可采用邮递、直接送达,必要时也可辅以电子邮件、传真、公司官网公告、电话通知、口头通知的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3、增加以下条款: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该代表所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时,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查阅人为法人股东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查阅人数不超过两人;查阅人为个人股东的,查阅人数仅限一人。
二、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会选举出官东、龙红、易赵华、吴裕泽、韦婵婵为本公司董事。
三、同意通过“二0一九年利润分配预案”。
特此公告。
广东湛江吉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